[摘要]《粵港合作框架協議》是我國內地省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的首份綜合性合作協議,是對《規劃綱要》的具體落實和將CEPA協議推向縱深的有力之舉。但從法理上分析,作為《框架協議》訂立基礎的《規劃綱要》和CEPA協議目前在國內法上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均不甚明確,使得《框架協議》自身的法律性質與效力的確定受到影響。為促進該協議目標的順利實現,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,明確CEPA協議及《框架協議》相應的法律地位。
[關鍵詞]粵港合作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性質 法理分析 立法建議
本文系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(GD10CFX04)和廣東省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 (08JDXM82002)的階段性成果。
作者簡介 朱穎俐,韶關學院法學院副教授(廣東韶關,512005);慕子怡,香港城市大學國際經濟法博士生;慕亞平,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(廣東廣州,51027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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